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等,目的是留待將來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按 6‰ 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 2‰ 稅率課徵;若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如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免繳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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