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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布斯・顗賚痛批花蓮地方稅分期辦法延宕近5年

笛布斯・顗賚痛批花蓮地方稅分期辦法延宕近5年

    花蓮縣議員笛布斯・顗賚今(9)日在縣政總質詢中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早於110年12月17日修法公布,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協助因客觀財務困難或遭補徵鉅額稅款而無法一次繳清稅捐的民眾辦理分期。然而截至今日,花蓮縣仍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成為台灣本島19個縣市中唯一尚未訂定相關條例的縣市。AA-0609110030362_45828.jpg
    笛布斯・顗賚表示,目前本島其餘18個縣市皆已完成相關規範,其中臺中市更於111年率先完成立法,嘉義縣甚至早在106年,即自行訂定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反觀花蓮縣至今仍停留在《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範,只能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辦理免息延期或分期。AA-0609110426110_56130.jpg
    笛布斯・顗賚強調,第26條與第26條之1第3項適用對象完全不同。後者主要協助一般納稅人面臨非自願離職、收入減少、生意失敗、補徵大額稅款等財務困難情況。例如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往往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若民眾並非災民或低收入戶,現行制度下幾乎無法申請分期,只能面臨繳納壓力,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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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笛布斯•顗賚質疑,中央修法至今已近5年,縣府究竟為何遲遲未完成自治法規訂定?是否未向縣長完整報告?或根本不重視納稅人權益?她痛批,縣府的行政怠惰已造成花蓮縣民權益受損,甚至可能導致民眾,因無力繳納稅款,而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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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笛布斯・顗賚要求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正面回應:為何至今未完成法規訂定?何時送縣務會議審議?何時公告實施?並要求承諾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草案,還給花蓮縣民與全國一致的納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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