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笛布斯・顗賚今(9)日在縣政總質詢中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早於110年12月17日修法公布,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協助因客觀財務困難或遭補徵鉅額稅款而無法一次繳清稅捐的民眾辦理分期。然而截至今日,花蓮縣仍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成為台灣本島19個縣市中唯一尚未訂定相關條例的縣市。
笛布斯・顗賚表示,目前本島其餘18個縣市皆已完成相關規範,其中臺中市更於111年率先完成立法,嘉義縣甚至早在106年,即自行訂定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反觀花蓮縣至今仍停留在《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範,只能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辦理免息延期或分期。
笛布斯・顗賚強調,第26條與第26條之1第3項適用對象完全不同。後者主要協助一般納稅人面臨非自願離職、收入減少、生意失敗、補徵大額稅款等財務困難情況。例如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往往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若民眾並非災民或低收入戶,現行制度下幾乎無法申請分期,只能面臨繳納壓力,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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