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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被老闆要求上班,薪資該如何計算?

案例:

經過上週的補班,原本以為這週可以好好放假的枝山,卻收到老闆的要求希望端午節可以來上班? 國定假日加班費要如何去計算呢?

解答:

依照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遇到國定假日,公司行號都應該放假。放假期間,員工薪資也要照給,但如果老闆要求員工在國定假日上班,需依照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薪資應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上班計算方式:月薪制勞工,無論上班 1 小時、 2 小時或 8 小時,前 8 個小時內一律加給1天工資。
例:枝山的月薪 30000,日薪等於 30000 ÷ 30天 = 1000 元/天
枝山在國定假日加班,無論上幾小時都是加發1天的工資,等於是1000元。
當月枝山會拿到的薪資就是 31000

延伸案例

企業如果規定加班採補休制度,國定假日上班該如何換算成補休時數?

解答:

只要是在國定假日上班,上幾個小時就是給幾個小時的時數,如上8小時就是給8小時的補休時數。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基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小提醒:

在國定假日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由員工二選一,如果選擇補休,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