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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界人士前進部落 宣講國民法官制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前往秀林鄉富世多功能集會所,舉辦「國民法官前進部落~花蓮縣模擬法庭活動」,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洪曉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許仕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費玲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俞秀端、花蓮縣警察局局長蔡丁賢、新城分局分局長林明鋒、秀林鄉鄉長王玫瑰也前來參與,現場來了許多民眾,場面十分熱絡。238293.jpg
    本次活動花蓮地方法院向在場民眾宣講「國民法官」制度的形成、合議庭組成、國民法官遴選資格、適用審判案例及終局審判評議等相關議題,並表示國民法官雖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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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的參審制度;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合議庭將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要決定被告有罪需要2/3以上同意,而且至少要職業法官1票,在科刑時則要包含國民法官、法官在內過半數意見。死刑的部分,則必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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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國民法官的產生,則採取陪審制的優點,凡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均具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以逐案隨機抽選的方式,從符合資格名冊中選任國民法官,每人只審一案,並無任期。但不具高中以上學力,或是黨工、現役軍警、法律專業等職業則排除;國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與義務,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