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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 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第三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倘置之不理,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支付或交付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109年度房屋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持續領取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遂向A公司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惟A公司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扣押情形或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亦未依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收取薪資執行命令,將扣押甲君薪資支付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稅務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名下之車輛進行查封拍賣執行程序,將拍賣價款抵償應支付之扣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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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籲請第三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應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執行情形或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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