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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照規定 環境乾淨好空氣

   為落實縣長徐榛蔚「幸福花蓮」的施政理念及中央法令規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配合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對營建工地透過例行性之巡查作業及環保觀念之宣導,強化業者之污染防制的觀念,109年度共計削減7,324公噸逸散粉塵量,有效協助改善花蓮縣之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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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工程容易造成空氣污染,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已訂有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為進一步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以提升管制成效,針對有可能引起揚塵之各項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場所或作業,規範其應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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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物之發生源較接近地表,發生位置較低,不易向大氣中擴散,直接侵害周圍住戶而嚴重影響身體健康;且落塵(粒徑在10μm以上者)會污染空氣及洗淨之衣物,同時煙、粉塵之發生狀況會導致視覺上之障礙而影響情緒,花蓮縣每年列管工地施工,歷年平均逸散粉塵量高達1萬公噸,使得居住的民眾受到很大的空氣污染負荷。109年度營建工程共產生逸散粉塵量12,266公噸,施工中工地數4,083處,其中包含新申報工地數2,533處,針對污染較嚴重者輔導2,641處工地設置並落實操作各項污染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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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長饒忠表示,營建工程所涵蓋之範圍相當的廣,作業項目繁多,需經歷各種不同的施工階段方能完成,故營建工程因施工所產生之公害種類很多,其中以營建工程所涉及土、石、砂等材料所造成之逸散粉塵污染每年成為環保局加強管制之重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