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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食品業者須標示豬肉產地 標示不實最高罰400萬

 

    因應中央開放萊豬進口,為維護消費者選擇權利,110年1月1日起食品業者應依法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衛生局自109年9月起輔導業者,並於今日(12日) 聯合食藥署擴大宣導,由局長朱家祥帶領衛生局所有稽查人員,擴大展開全面性掃街豬肉原產地稽查宣導,總計輔導1198家次,預計於年底前全面輔導本縣3572家相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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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宣導效果,衛生局與食藥署掃街宣導本縣業者,輔導內容包括:(一)業者應依法辦理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明確註明豬、牛肉原料原產地(國)。(二)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畫型式保存來源證明文件(例:發票、收據)5年以上,該文件應載明收貨日期或批號、名稱、凈重容量或數量。12120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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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包裝食品於外包裝標示,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標示字體大小應依規定辦理。未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或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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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長朱家祥呼籲豬肉原料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查有不實將依法裁處,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另建議民眾可多選購有合格標章之國產豬,以兼顧美味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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