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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牌照稅 需在11月2日前繳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如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期間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用車輛包括租賃車、遊覽車、貨車及貨櫃車等,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遺失,可就近或電洽該局、派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或玉里分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並依限繳納;亦可就近到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以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或使用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網址:https://netap.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查繳期間限於109年9月26日零時起至11月4日止;11月5日至11月9日僅提供查詢功能,請車主多加留意及利用。
    民眾如尚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將竭誠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