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牌照已辦失竊註銷後 車輛經尋獲領回記得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失竊時,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即可自報案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當年度未過期稅款並可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有失竊車輛所有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但卻於警方尋獲後,在未重領牌照情況下,即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之情形。因此,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已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之車輛如經事後尋獲,應重新辦理驗車領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再行駛公共道路。如未辦理而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款外並處2倍罰緩,罰則相當重,請車輛所有人應特別注意。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