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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新冠肺炎疫情遭隔離或檢疫而延誤申請稅捐行政處分復查者,要盡快補行申請喔!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行政處分不服,卻因新冠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隔離或檢疫等措施,延誤申請復查程序,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補行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舉例來說,陳先生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109年4月30日前申請復查,但陳先生因為居家隔離至109年5月10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也就是109年6月9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仍受保障。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因受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繳納稅款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或展期繳納稅款,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