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微型電動二輪車」全面領牌! 今年11/29前未領者將開罰

臺北區監理所昨(17)日公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法規修正施行前,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請繼續閱讀↓

 

因此於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牌照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臺北區監理所提醒家人或親戚朋友,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務必請通知其在113年11月29日前,領用專屬號牌。

 

哪裡領牌?(新北市、宜蘭縣及花蓮縣之車主)

pse.is/5u6p35

領用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屬號牌作業規定

pse.is/5u6pcp

 

↓請繼續閱讀↓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