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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設備設施妨礙行人通行   期限內未改善最高罰十五萬元

(圖片為資料圖片)

 

    立法院於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表達對立法委員及朝野各黨團的感謝,並強調此法案將促進行人安全和道路環境的全面提升。本次修法針對工程、教育、管理與執法等多個方面,明確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改善計畫,並定期評估以確保執行效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林右昌指出,條例中針對行人面臨的多項問題設定具體規範,如路口設施不佳、人行道中斷及障礙物阻礙等,強制要求城市規劃中的主要道路配備適當寬度的人行道,並要求地方政府每四年進行一次檢討,加快改善步行環境。此外,特定行人密集區域如醫院、學校及公共運輸站點周邊將被指定為行人友好區域,其中包括增設人行道和無障礙設施等改善措施。

 

    條例中還規定,如對於設施或設備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主管機關將通知相關機構或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設施的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這些設施屬於公共事業並且原先獲得同意設置,主管機關將協助規劃改善或遷移的方式。違反規定未在期限內完成時,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對於目前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指定該路段進行統一重修。若經過重修後,自行再次改建修改導致妨礙行人通行,主管機關將限期通知責任方在兩個月內進行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面臨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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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右昌強調,這些條款將有助於解決行人通行時的主要障礙,並進一步推動中央所倡導的四年期400億元「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透過這項計畫,政府希望不僅改善行人空間,也大幅提升交通安全,致力於實現2030年減少50%行人死亡率及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長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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