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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制今日上路 強化雇主責任、提供更友善安全職場環境

 

    針對近年國內外一連串的Me Too運動,行政院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起施行,並陸續完成相關子法及辦法之修正,旨在進一步加強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防治,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的申訴權益,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本次新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雇主責任,包括設置申訴管道、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明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與調查時應注意的事項,特別是若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話,則採雙雇主責任,也就是除被害人雇主以外,行為人雇主亦應同負其責,皆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政府一貫的態度就是零容忍。本次即是希望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縣長徐榛蔚特別呼籲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法令措施,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對於新法的認識,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也在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2月29日辦理法令說明會及研習會,共計200家事業單位參與,113年度將持續辦理相關法令說明會,期許各界共同終結性騷擾,維護職場安全,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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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法亦增訂「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並將以往雇主最難處理的「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之性騷擾案件,歸由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究竟何種措施才是立即有效,未有定義,導致雇主無所適從。本次修法特別將雇主「知悉」時點分為「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具體明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相關內容,對於調查屬實且情節重大者,亦可逕行解僱,以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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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政府社會處提醒,新法增加了雇主的通報義務,在雇主「接獲申訴時」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時」,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外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同時,對於「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之性騷擾案件,新法直接授權被害人得逕向地方政府提起申訴,甚至在不服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時,同樣也賦予申訴人向勞政機關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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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藉由這些修正,進一步加強對性騷擾行為的打擊,保障受僱者和求職者的權益,營造更為安全和友善的工作環境。該處補充,相關資訊可上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政業務-性別平等業務查詢。亦可電洽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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