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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1200元以下違規罰鍰將不予計點及檢舉

 

    行政院會於今日核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的修正草案,交通部隨後說明,此次修法旨在調整交通違規記點及檢舉措施,尤其是對於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未來將不允許民眾檢舉,這包括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等10類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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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亦提出,只有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將被記點,而透過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的案件則不計點。此外,駕駛人將有機會透過自費參加講習來扣抵違規點數,每年最多可扣抵4點,即每年可參加兩次講習,每次扣抵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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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出,去年實施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並見證全年死亡人數下降。然而,由於檢舉項目和記點項目的增加,導致案件數量激增,不僅對職業駕駛人造成重大影響,也給警方帶來了巨大的執法壓力。因此,交通部認為有必要對檢舉制度和記點制度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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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放民眾檢舉的59項違規行為將被大幅限縮。根據草案,以下10類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草案將提交立法院審議,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制度,以確保公眾的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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