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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  小心罰單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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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接獲讀者投書,騎乘機車行經花蓮市新港街及林森路口未完全停車而疑似遭科技執法開了張罰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被裁罰1200元(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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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報向相關單位及交通隊了解後,該地點設置之監視器僅為一般道路安全監視器,並非科技執法用設備,另交通隊提醒若為科技執法區域,附近會有明顯設立告示牌(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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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要在此提醒讀者,不管是不是科技執法地點,行經路面有噴繪"停"字樣或路旁有豎立"停"字樣立牌的支幹道路口,務必完全停下車輛,觀察幹道車輛通行狀況,安全時再加油通過.以免受罰.呼籲大家不要搶一時之快,免得荷包失血,你永遠不知道路邊會不會有檢舉達人在看著你!希望大家都能安全出行,荷包滿滿!

 

最後附上交通隊提供的科技執法系統設置區域查詢網頁供有需要的民眾查詢使用:

https://www.hlpb.gov.tw/contents/80?node=49&tra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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