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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放炮有時間限制喔!

    春節期間民眾常會燃放爆竹煙火,辭舊迎新之餘也增添了不少歡樂氣氛。只是此舉亦衍生許多公安、噪音及環境汙染議題,為管制春節期間爆竹煙火施放情形,依據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明文規範平日煙火最晚只能放到晚上10點,而除夕至初5、初9天公生及元宵節則放寬至凌晨1點。此外亦召集縣政團隊於春節期間排定聯合稽查勤務,針對轄內煙火施放熱點加強取締及勸導作業。


    消防局於本月邀集警察局、環保局於晚間10點及凌晨1點,前往太平洋公園、北濱公園等陳情熱區進行爆竹煙火聯合稽查勤務,取締違規販賣及施放煙火情事。除了向民眾宣導本縣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時間限制之規定,並請攤商配合於節日翌日1時過後勿販售爆竹煙火,節日外則為每日22時後不得販賣。另外亦責成煙火攤販於販售煙火時告知民眾,本縣煙火施放時間有相關限制,避免民眾因慶祝年節,誤觸法規遭處罰鍰(違反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有關時間限制之規定,將逕行舉發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消防局提醒各位鄉親,春節(農曆除夕至初5,也就是今年2月9日至14日)、天公節(農曆1月9日,也就是今年2月18日)、元宵節(農曆15日,也就是2月24日)等節日翌日1時起至7時止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其餘時間則為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7時全面禁止施放。施放煙火小量怡情,過量則易衍生公安、噪音或污染等問題,造成無辜民眾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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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花蓮縣消防局呼籲,於購買煙火時,一定要選購貼有認可標示之產品,且切記不可朝人、車、建築物發射煙火,而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必須要有大人陪同,縣府團隊於春節期間將持續進行違規取締及巡查,請民眾施放前要多加留意,以免本縣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消防局到場破壞了您的佳節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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