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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槽自主申報 勝於洩漏污染整治

    防貯存設施運作久了,設備難免會發生老舊破損。為了避免因漏油造成土壤污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要求相關業者依據「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針對事業單位貯存系統之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進行申報及自主管理,以預防貯存設施洩漏造成污染而致花費大筆整治費用。AA-0522153015849.jpg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於109年7月1日修正,業別64.(2)貯油場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自110年1月1日起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公告指定之物質」,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掌握地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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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針對運作型態單純者,免除監測申報義務。透過本次修正,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將陸續於112年、114年及116年開始監測紀錄及申報,並於每年5月、9月及隔年1月上網進行提寫申報資料,並由環保局進行審查。
    上述新增納管業者(>1,000公秉)依法應於今年1-4月進行監測紀錄,並於5月進行第1次申報作業,因此將針對首次申報業者加強自主申報及管理輔導,目前本縣有89家貯存設施業者須進行申報,已完成34處審查作業,剩餘業者將於6月底前完成審查作業,後續將依申報情形針對貯存設施業者進行法規符合度查核及現場預防性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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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每年亦針對轄內民眾及事業單位持續舉辦貯存系統法規宣導說明會,今年度預計於112年5月31日上午10點於花蓮區漁會3樓會議室辦理法規宣導說明會,報名資訊請洽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03-8237575#2520黃小姐,幫助民眾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督導貯存系統業者執行相關定期監測作業,以降低污染發生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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