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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一旦成立 30日內要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房屋不管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記得申報契稅,並要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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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最高加徵應納稅額10%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之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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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尚有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7至138;玉里分局03-8882047,將有專人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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