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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比特犬」強制登記列管期限將屆

    行政院農委會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增列「比特犬」為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並公告自111年3月1日開始生效,依公告倘逾111年2月28日仍未辦理「比特犬」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指出,目前國內共計列管六類攻擊性犬種,包括「獒犬」、「阿根廷杜告犬」、「紐波利頓犬」、「日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比特犬」,花蓮縣截至112年2月23日止,以飼主戶籍為統計結果,六類公告攻擊性犬隻登記列管數量為:「比特犬」357隻、「獒犬」79隻、「紐波利頓犬」1隻、其餘「阿根廷杜告犬」、「日本土佐犬」及「巴西菲勒犬」目前無人飼養登記。此外,經瞭解花蓮縣目前也並無登記「比特犬」的繁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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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黃得榮表示,「比特犬」為早期一種作為鬥犬目的而繁殖出來,具有強大攻擊與殺傷力的兇猛犬種,該犬具有持久耐力及強大咬合力,近年在國內陸續發生多起傷人的社會事件。為強化比特犬飼養管理,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於111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前列犬隻者,應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111年3月1日以後一般民眾所飼養之比特犬依規定一律不得繁殖,飼主依法也應為寵物進行絕育;登記備查後,倘飼主異動、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需進行申報。
    所長周黃得榮說明,在111年3月1日前已飼養比特犬之飼主,請盡速攜帶所飼養之犬隻至動防所進行寵物登記,並提供該犬隻於該日之前已飼養之證明(狂犬病牌、就醫紀錄等)。另外飼主、飼養地點、資料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須向動防所申報。若於112年2月28日前仍未辦理比特犬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周黃得榮補充,依規定於111年3月1日以前,有經營「比特犬繁殖業者」,可將該日前擁有的比特犬做為種犬繼續繁殖並販售,但依規定7年內最多只可以生7胎,而且生下來的比特犬隻,不能再繁殖,倘有違法繁殖者,依法將處以1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111年3月1日以後,一般民眾所飼養之比特犬依規定一律不得繁殖,呼籲飼主依法為寵物進行絕育,民眾為犬隻進行寵物登記、絕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
    花蓮縣政府呼籲,比特犬已列為攻擊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需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民眾切勿隨意棄養犬貓,倘經查察確認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對於比特犬登記、繁殖等或花蓮縣狂犬病疫苗巡迴注射期程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03-822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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