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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拆除前 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皆需「課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臨時性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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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房屋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築物,不管有無使用執照,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而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物相同,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應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該局提醒,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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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建築物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而繳稅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房屋稅尚有疑義,都可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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