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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變更 要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即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表示,移轉土地無論是有償買賣、無償贈與或繼承取得,縱使雙方關係是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亦未改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發生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納稅主體也發生改變。土地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於地價稅當年度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當年度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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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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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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