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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試車牌上路 花蓮21家車商取申請資格 牌照稅按日計徵

交通部考量汽車買賣相關行業需求,已修訂法規推出新型「第二類試車牌」,該類試車牌可行駛於高速公路,但僅提供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已領過牌照之車輛領用,符合相關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可向原管轄各區監理所站提出申請,經統計本縣已有21家車商申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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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最新解釋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或其他同等動力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及附表4之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於114年12月31日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汽車買賣等相關行業如有試車需求,可領用試車號牌,並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未依規定請領專用試車牌,而將其他種類號牌懸掛於他車而試行,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請勿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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