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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想放10天嗎? 企業須依勞基法調整工作日

 

    上班族最引頸期盼的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春節從1月20日到1月29日連休10天;但企業若想比照政府機關春節排10天連假,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政府機關行事曆只適用在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一般企業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休假規定,應依該法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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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說明,依規定,凡是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可以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以112年春節連假為例,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以透過8週彈性工時的實施,將1月7日(六)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五)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六)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五)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除夕1月21日(六)與大年初一1月22日(日),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日,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三)及1月26日(四),形成10天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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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加富指出,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但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4人以上,仍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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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強調,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112年過年期間,雇主未排定10天休假,擔心自身權益受損;實際上,春節10天連假為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調班補休之結果,若事業單位為排班制,未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勞工應檢視國定假日(除夕至初三)是否有適逢原排定之例假休息日,若有則須另行補假;如雇主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之情事,再依其假別核給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以上資訊如有疑問可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390或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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