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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否以職業傷害之由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依法辦理?

案例:阿鳳任職於一間棉被工廠,長期從事縫線、包裝、搬運的作業,手腕和上臂時常發生刺痛及麻木感,她去醫院的職業醫學專科求診後,醫生診斷她罹患了腕隧道症候群,建議她作手術治療,於是阿鳳跟公司申請六週的公傷病假,面對這樣的要求,公司該如何因應並合法處理?


解答:

員工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時,請假是有法規保障的。根據勞動基準法43條的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回到阿鳳的案例,透過職業專科醫師的診斷,她確實因為工作災害關係罹患了職業病,雇主就得依法規給予公傷病假,並且根據勞動基準法59條第1條與第2條規定,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補償因職災所產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也應按原領的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以在公傷病假期間,也應按原領的薪資發放。除此之外,若阿鳳手術後已經能回去上班,但之後仍要定期復健,公司應該續給公傷病假。若是雇主有疑慮,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提供證明文件來辦理請假手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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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員工若因工作傷害導致疾病狀況,想要尋求專業診斷是否罹患職業病,可就近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職業醫學專科尋求診斷、醫療、評估、轉介及諮詢服務。所患之疾病,如果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診斷書或評估報告書認定為職業病,除了提供請假憑證之外,可檢具申請書及職業病診斷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就可按照職災標準核發給付補助,並可加速給付審查流程喔!
 

延伸案例:
Q:員工在職業疾病治療完成之後,身體仍不能恢復正常,並有失能現象,還可申請什麼補償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59條第3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提醒職業受災員工,若因工作長期感到身體不適,應提早求診,不要錯過治療黃金期,治療期間如有需要定期復健或是追蹤檢查,就跟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盡量遵照流程作完整套治療,才能讓日後的工作更長久喔!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1995/5/9)》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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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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