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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繳納稅額比例由1/2調成1/3!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修正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減輕民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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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業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按修正後第39條規定,民眾應納稅捐經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有例外情形,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


    舉例說明:林小姐109年期補徵地價稅申請復查,於110年11月25日收到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3萬元之繳款書,110年12月19日依修正後規定只要繳納三分之一即1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林小姐於110年12月16日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1萬5,000元提起訴願,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不得就新舊法差額5,000元申請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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