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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新科技 強化社會安全網

運用新科技 強化社會安全網

文/花蓮縣觀光旅遊民宿協會理事長林文松

  這幾日屏東又發生精神病患攻擊超商店員導致眼部重傷的事件,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同樣也是受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也在臉書發文表達,「遺憾了然後呢?遲不修法的《精神衛生法》,什麼時候才能補破洞?」,然而「思覺失調者犯罪」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安全、法律、人權三者間拉扯的問題,除了進行修法外,還有什麼方式能夠減少這類不幸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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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法理而論,在大眾印象中,精神疾病者犯罪似乎都與「無罪」劃上等號,然而精神健康基金會監察人廖健男律師就認為,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是犯罪,刑法第19條又規定犯罪時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精障殺人應該是「有罪」但「不罰」而已。因此他認為,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有關諭知無罪判決,嚴重悖離人民認知與感情,就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的規定值得商榷。簡單來說,面對這類事件,應重新審視「罪」與「刑」之間在法理上的一致性,至少讓大眾了解這類犯罪者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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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是依罪論刑,如上述觀點,一般大眾認為只要有「思覺失調」的證明,就可免除刑法,特別是重傷害,甚至是殺人行為,因此「精神鑑定」似乎是法官量刑的唯一判準,也造成精神鑑定機關莫大壓力,其實精神鑑定只是裁判的其中一部分證據,最後仍是由法院獨立判斷,因此法官仍需依證據、犯罪程度進行論處。

  其實民眾在乎的是如何確保這些具有攻擊行為或本已有傷害前科的患者能夠在適度監控(有關犯罪人權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的情況下,保有安全的社會生活環境。筆者建議,隨著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技術日趨成熟,透過人臉辨識(情緒偵查,亦即透過辨識系統將一個人的表情、姿勢和動作來確定一個人的情緒狀態或者行為意圖,就可利用在像超商的環境中)。

此外,在國外研究中就曾發表利用機器學習技術表徵人腦內的死亡和生命相關概念,可以高度準確地區分具有自殺想法的病人和無自殺想法的個體。因為具有自殺意圖者對於死亡、殘忍以及良好和讚美等不同的正負字詞感受,有著腦區神經運動感受的差距,該實驗也確實準確鑑定出曾經有過自殺紀錄者,所以若是能透過大數據的累積資料分析這類再犯者的機率高低,相信也有助於犯罪精神鑑定機構提供法官判決的依據。

  一個「安全」的社會,不只是法律與人權的問題,若是透過新技術的運用,相信也能在兼顧犯罪者與社會期待間找到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