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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濱鄉葛瑪蘭族文化聚會所用地順利取得 打造部落聚會所成為東海岸新的文化亮點

    花蓮縣豐濱鄉新社部落是以葛瑪蘭族為主的聚落,109年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核定花蓮縣部落聚會所第二期興建計畫經費,共計約1億9仟多萬元,辦理15座部落聚會所案,其中含括「葛瑪蘭族文化聚會所」的1仟6佰萬元的興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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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7月12日由邱前鄉長福順帶領公所團隊及代表會北上向原民會表達族人訴求並獲得原民會的補助,持續透過109年5月14日召開部落會議、6月11日選定新豐段591地號等11筆土地及修正施工項目,同年8月10原民會同意變更施作項目。今年公所為讓聚會所土地與設施可以符合「管用合一」下,並請賴國祥議員及公所團隊持續向花蓮縣警察局表達族人期待,以葛瑪蘭展示文化中心及現存葛瑪蘭文化石棺存放的地點作為聚會所興建地點(新社派出所對面土地屬於花蓮縣警察局管理)。在積極協調下,終於在110年7月27日花蓮縣警察局發函同意豐濱鄉新豐段591地號國有土地(鳳林分局新社派出所對面空地)同意撥用於豐濱鄉公所,未來公所開始執行土地鑑界、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發包作業,並規劃基本設施中,召開部落說明會,傾聽部落需求並在預算額度內納入設計規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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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莉婷鄉長表示,感謝原民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警察局,以及居中協調的賴國祥議員等協助,以及在地潘春福頭目、潘禎祥代表等族人持續關心本案推動進度,讓興建聚會所可以開始啟動。對於原鄉來說,部落聚會所是族人日常聚會、辦理歲時傳統祭儀的場所,對文化傳承有重要的意義,未來除了參考建築法規之外,也要符合族人的需求,希望多和族人溝通並取得部落共識。
鄉公所未來會持續協助各部落辦理部落聚會所新建及公共設施改善,提供鄉內優質且穩定之生活環境,責無旁貸將持續努力。

    備註:
    1.豐濱鄉葛瑪蘭族文化聚會所用地,位於新社派出所對面用地,原屬花蓮縣警察局管理。
    2.花蓮縣警察局110年7月27日花警後字第1100033903號函,同意撥用花蓮縣豐濱鄉新豐段591地號國有土地(鳳林分局新社派出所對面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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