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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疫情停業減班 人資該如何確保勞資權益?

        突如其來的疫情對許多企業造成營運衝擊,某餐飲企業A的老闆決定將餐廳停業一段時間,要求員工Stella用特休假抵銷停班休息時間。若疫情持續下去,為了減少成本支出,老闆更打算把Stella辭退。請問:這些人事決策是合法的嗎?身為企業的人資,面對這些壓力,該如何避免企業違法,還能確保員工的權益、達到勞資雙贏呢?

 解答:

一、雇主選擇暫時停業,不可強迫勞工請特休

雖然有些公司受疫情影響生意慘淡,雇主選擇暫時停業,但是不可以要求員工使用特休、事假等個人假別來抵扣。特休假屬於有薪假且應該由員工來排定,公司如果強制員工在疫情期間請特休假是違法的,將可能被處2-100萬罰鍰!所以人資可鼓勵員工在停業的這段時間好好休息、給自己放個假。如果員工也同意,則不會涉及到違法問題。如果雇主不讓員工上班,員工也不願意使用特休假來抵扣,人資需向雇主說明,即使該員工不去上班,他的薪資仍須照給。

二、可與員工協商減班休息,依比例減薪,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業務緊縮、不得不減少人力降低支出,雇主想要讓員工減班休息,人資應與員工協商在此期間之工時與工資,須取得員工個別書面同意,企業不得單方面實施。企業每次與員工協商停班不得超過三個月,並需依法通報當地勞工局。雖然經協商可依比例減少工資,但減少工時後每月給員工的薪資仍不可低於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工資24,000元。

三、人事調整如裁員資遣,須提前與員工協商、預告

若企業採取裁員決策,人資務必要在勞基法規定期間事先預告員工,並於30日內給付法定資遣費。
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時間:
工作滿3個月以上者,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工作滿3年以上,於30日前預告之。

小提醒:

  1. 因疫情警戒升級之故,如企業停業來自「政府」要求,例如八大行業、健身房等,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薪資給付可依「勞資雙方協商」(雇主可不給薪)。
  2. 人資應遵循以下規範來計算資遣費:對於適用勞退舊制者,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對於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六個月為限。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87 條

雇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雇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雇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雇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勞基法

第 38 條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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