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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第8問.粉絲提問〈特別篇〉

(1)絲提問:

老闆錄取一名新員工,卻在員工報到的前幾天要我(HR)去通知對方,公司因人事凍結取消錄取他,不知道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該如何應對後續作業?

解答:

(勞動契約未成立情況下)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未確認,後來公司取消錄取:
還沒接獲求職者回覆承諾到職,等於勞動契約還沒成立,若公司因臨時狀況而反悔,應主動向求職者溝通說明,確認當事人也同意即可撤回通知。

(勞動契約已成立情況下)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但公司卻取消錄取:
因契約已成立,即便求職者還沒前往報到或正式上班,即便公司反悔,仍不影響契約效力。

小提醒:

勞動契約一旦成立,求職者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此為資遣行為,需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員工進行失業補助相關申請作業,還可要求公司支付拒絕期間的薪資,企業不可不慎!

(2)粉絲提問:

公司提供一年30天半薪的病假,若員工因疾病或開刀,給予的天數該如何認定?

解答: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若員工因疾病或開刀,要看是否有住院來判斷病假的天數。

未住院 : 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
住院 :     2年內合計不超過1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2年內合計不超過1年。

員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時,公司是可以要求員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作為請假依據。

相關法條:

1.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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