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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可以禁止員工到競業公司上班嗎

    在某知名機車品牌A公司工作多年的 Jerry,離職後跳槽到競業 B 公司上班,此舉引起A公司強烈不滿 ,以 Jerry 違反先前與公司簽定的《競業條款》為由,將 Jerry 告上法院申請賠償。請問Jerry與A公司簽定的《競業條款》是否具法律效力?此外,企業要求員工在職時簽定《競業條款》是否合法?企業人資在條款內容制定上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事項?

解答

  《競業條款》的合理性,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9-1條,必須滿足兩大前提:第一個是公司的確有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像是秘密配方、特殊製程等;第二個是員工必須是可以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秘密的人,亦或是在公司擔任非一般的職務和位階,在此前提下企業可要求員工簽署這份競業條款,避免員工在離職後洩漏公司的核心資訊。

  在兩個前提都成立的情況下,當遇到「勞資爭議」時,法院會依照以下四個原則,進一步去審查簽訂的《競業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 競業禁止時間要合理

    目前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禁止員工自由就業超過兩年時間,就算合約寫十年,法官也只會承認兩年。

  1. 工作地域限制要合理

    《競業條款》須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訂定明確區域,例如:企業營業範圍在台灣,便不能限制員工離職後去台灣以外的同業公司就職。

  1. 員工被限制就業期間必須獲得補償

    這是決定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競業條款》對企業來說並不是一個毫無成本的約束性條款,在競業禁止的限制期間內,公司至少仍需支付該員工平均薪資的50%,此項金額必須能夠維持他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並與他遵守約

定所受的損失相當。企業有兩種方式付款,可「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付」,如果企業沒有達到這個最低標準,則會使此項約定條款失效。

  1. 違約金要合理,不能過高

    雖然法令沒有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但法官都會裁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依上例來看,Jerry若原本在A公司擔任要職或掌握企業內部核心技術,並在離職兩年內跳槽到競業B公司,在判決中恐將面臨巨額違約金,但法官仍會考量其他狀況予以判決,例如:Jerry離職後並未獲得A公司應給予的補償,或是他自行研發創立與原A公司的產品定位完全不同的新品牌C,法官會綜合考量各類因素予以裁決,並非以單一標準做決定。

小提醒:

       企業主張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初衷,是擔心員工離職後洩露公司機密,所以建議人資不妨利用【守密條款】取代【競業禁止條款】,同樣也可以達到守護機密的目的,更不必負擔高額的補償費用。人資要注意的是,在【守密條款】中必須列舉出什麼樣的資訊算是營業秘密,還要補上「所有標示機密、限閱的所有資訊」以做為保障。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 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營業秘密法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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