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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客受傷空勤出動搶救 疑違規受罰

   花蓮縣消防局於昨日(17日)上午約10時許接獲民眾報案,說明有一行6人登山隊伍於卓溪鄉喀西帕南山往太平谷南口的登山路徑上,有1名男性隊員約60歲,桃園中壢人不慎跌落山谷,目前患者已被隊友拖拉上至步道,經評估患者意識清醒、身上多處挫傷且疑似左小腿骨折無法行走,請求消防局派員協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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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局接獲通報後立即集結搜救人員並連繫空勤總隊,花蓮縣消防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等4位先遣搜救人員,於玉里分隊集結清點裝備後,約下午13時許搭乘空勤總隊直升機前往太平谷營地下放,步行前往救援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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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救人到達營地後立刻執行搜救,並與登山隊伍一行人進行會合,昨日下午約17時許空勤總隊直升機起飛前往太平谷營地並將患者吊掛成功,經初步評估患者後,患者意識清醒、左小腿疑似骨折無法行走,搜救人員立即給予救護處置,順利將傷患吊掛並後送至玉里鎮永昌分校,由救護車送往玉里慈濟醫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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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本次山難救援案件疑似有違規事項,待釐清後如有違規,將依據「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祭出罰則。

 

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裁罰基準表:

  中華民國107 年 2 月 2 7 日府 消 搶 字第 107001 1 0 5 9 5 B 號令 訂 定 發布刊登於中華民國107 年 3 月 26 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 6 期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裁罰基準表項次違反事項裁罰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裁罰基準(新臺幣:元)一隊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縣管制山域登山且無領隊帶領。)第九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二隊員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隊員脫隊或未遵從領隊帶領。)第九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三領隊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領隊或隊員一人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相關證照。)第九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四領隊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領隊未依登山計畫執行任務或隊員發生意外未負緊急救護及照顧之責。)第九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五領隊違反第六條第四第九條一萬元以上五萬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 -項規定(領隊未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元以下罰鍰。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六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進入管制山域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擅自改變登山活動路線範圍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未以所持通訊設備向原申請機關報備。)第十一條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六千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一萬八千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二萬四千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三萬元。七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進入未開放之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第十一條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六千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一萬八千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二萬四千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三萬元。八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五條規定(進入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未攜帶第五條所規定裝備。)第十二條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三千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六千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九千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一萬五千元。- 3 -九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禁止期間內進入管制山域,或已進入者未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第十條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十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故拒絕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查核、檢驗入山或入園許可等相關文件資料或拒絕提出者。)第十三條第二項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違反裁罰:三千元。2.第二次違反裁罰:六千元。3.第三次違反裁罰:九千元。4.第四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一萬五千元。備註:1、所稱第一次裁罰至第五次裁罰,指同一違規主體及同一違規事件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如已逾五次裁罰,則以最高額度進行裁罰。2、違規次數以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追溯至前五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裁罰為次數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