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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可以改變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嗎?

    長久以來人民對於台灣的司法充滿不信任,有一項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不曉得法院在幹什麼?箇中的因素很多,除台灣威權統治多年,老百姓都把法院當作「衙門」來看待外,對於法治教育長年忽視,人權觀念薄弱也是重要的因素。要知道在先進國家裡,法院雖然也是國家的機關,但其特別的地方,就是其他機關的工作都是在執行政策,法院的存在卻是為了保障人權,政策成功與否跟它沒有必然的關係。

    為了讓老百姓了解法院存在的目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讓老百姓親近法院,但要做到這一點,不是只帶學生參觀法院,或者每年辦理幾場院長親民時間,讓大家吐吐口水就可以達成的。保障人權的方法主要靠審判,在每一個不同的案件中去闡釋法律的規範、精神,以及政策的制定、執行是否與法律價值互相衝突,而做這個工作的人就是法官。但是法律是社會規範的產物,對於它的精神、價值最了解的人應該是一般人民,而不只是職業法官。尤其,職業法官為了保持其獨立性與廉潔性,必然要與社會做適當的隔離,無法即時完全體驗社會的脈動。因此,如果可以讓一般人民來當法官,充當審判的工作,當然有助於實現法律的精神、價值,進一步落實人權的保障,改變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這也是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工作的主要理由。

    台灣經過30多年的研議,終於在上個月(2020.7)通過「國民法官法」。雖然審議過程中,對於到底要採取美國的「陪審制」還是歐陸的「參審制」吵得不可開交,最後選擇了「參審制」,卻也為台灣的司法審判締造了歷史新頁。可是法律通過後往往才是挑戰的開始,台灣的法律文化、環境可能因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而改變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嗎?

    「國民法官法」規定,只要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經隨機抽選方式,除有特定情形、特定職業及特定關係外,都不能拒絕,所以擔任國民法官是人民的義務。之後地方政府要造冊「備選國民法官」,當遇到實際案件時,法院從中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經過審、檢、辯挑選後6位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基本上,除了少年犯、毒品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也可以訊問證人、鑑定人。「終局評議」是由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參與,依序由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陳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科刑意見。

    這些規定美其名是參審,又融合陪審制,但其實是仿效自日本多年前實施的裁判員制度,可是「橘越淮為枳」,國情不同、民族不同,日本是個守法的民族,且法治教育扎根極深,從幼稚園起就在教憲法價值,台灣社會欠缺法律文化,這套制度未必適用於台灣。尤其,審判固然需要大眾的經驗,但並非是在要求全民公審,這套國民參審措施欠缺配套,如何阻卻參審的國民法官受到媒體輿論的影響?當素人坐上法檯,不諳審判程序,如何訊問證人、鑑定人?尤其,國民法官雖可跟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表示科刑意見,然而一般人容易被專業權威者說服,國民法官若有不同意見,該如何說服職業法官?是一項極大的困難,可以想像終究還是職業法官在主導,國民法官竟成為跑龍套的角色。最後,在多元分工的社會,需要專業人士來處理專業問題,才能讓人信服,骨科醫院生能夠去看婦產科嗎?可是國民參審卻反其道而行,判決結果有可能又被譏笑為恐龍判決!

    接近法院權是人權保障的開始,更是擔保法治實現的基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或許是敲開這扇門的鑰匙,但運用不當更可能是災難的開始!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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