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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幫忙」也會被罰15萬!聘用非法移工 問題很大條

 

    受COVID-19疫情影響、移工引進趨緩,導致民眾有親屬極需照護的狀況發生時,未能詳實查核移工身份而深陷非法僱用外籍移工的風險。花蓮縣縣長徐榛蔚提醒雇主,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遵守法令規定,若僱用未經許可的非法移工,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15萬到75萬元罰鍰,雇主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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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截至111年12月底,移工人數約5000人左右,經統計111年度移工裁罰案件共有44件,違法樣態前三名分別為「僱用非法或他人申請的外國人」13件(佔29.55%)、「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14件(佔31.82%)、「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臺工作」17件(佔38.6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特別提醒民眾,有許多一般雇主認為沒給外籍移工薪水,就不算僱用,但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案例訴願決定等,不管是友誼的幫忙或用打工換取食宿,均已構成非法容留,已然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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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加富表示,目前我國就業服務法對聘僱移工係採特許制方法,也就是只有「新住民」和持有「工作許可證之學生」才可由一般行業之民眾直接聘僱,因此,如有宣稱自己是新住民或居留許可之人前來應徵工作,雇主在聘僱前應記得查驗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確認其合法工作身份。如遇到外籍學生應聘時,由於外籍學生在臺工作必須由學校同意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雇主在聘僱外籍學生前,應親自查驗該外籍學生的「工作證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正本」,並留意工作證上註明之工作許可期間,避免觸法。若經查獲店家容許非法外勞從事工作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或移工「自行動手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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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基本的看護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家打掃房舍或任何其他非勞動部許可的工作內容,若經查獲屬實,不論外籍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另外,雇主若有相關問題都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查看更多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內政部移民署也有提供居留證查詢( 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 )讓雇主可確認相關外國人身份或工作範圍,也可撥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或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58、359移工組,將有專人協助僱用合法外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