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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被要求上班薪水怎麼算!

  阿班2022年7月從泰國來到台灣,在桃園一間電子零件工廠工作,固定週一至週五上班,假日休息。面對即將到來的雙十國慶,阿班和幾個同事相約要去台北看煙火,但領班表示近期有一筆訂單要趕,希望阿班可以在雙十假期當天加班,阿班覺得平常領班很照顧大家,便答應加班的要求。只是阿班初來乍到,不知道自己「加班」條件是不是和台灣員工一樣?而雇主要求外籍勞工加班時,又該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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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8日台82勞動2字第29918號函公告:「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因此,來自泰國的阿班,也同樣可以適用台灣勞基法的加班費規定。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裡的加倍發給,是指假日當天工資照給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對月薪制勞工來說,國定假日來上班,無論是來1小時、2小時或8小時,在加班的前8個小時內一律加給一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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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雖前述「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但勞動部於111年1月1日宣布,目前「家庭類看護工」的薪資條件不受勞動基準法規範,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即可,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泰國籍依簽約年度之勞基法基本薪資)。而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從111年1月1日起調漲為2萬5,250元)。時薪制勞工若依雇主要求假日出勤上班,工資則要加倍發給。

延伸案例
Q:2022年7月抵台的阿班,於次月10日領薪水,而明年(2023年)薪資計算時該用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計算薪資扣繳?
A:判斷標準以外僑是否在境內居留滿 183 天而定。依據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所示,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於 2022年7月抵台的阿班,在2023年01月至2023年07月02日止,尚未居留滿183天,因此在2023年1~5月薪資發放時都需以「非居住者之外僑」身分申報稅務。而2023年6月薪資在2023年07月10日發放已超過183天,得以居住者之身分申報稅務。 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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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基法》
第 36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6 月 8 日台 82 勞動 2 字第 29918 號函   
https://pse.is/4hj364

財政部 67 年 1 月 20 日台財稅第 30456 號函
https://pse.is/4edjds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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