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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說的「假」執行真的會執行嗎?

    判決要確定後才能作為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可是要判決確定經常得要經年累月,如何防止債務人在終局判決確定前脫產、導致債權人即使取得了勝訴終局判決也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就得在判決確定前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所謂「保全」就是先執行或是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先執行的方法就是假執行,扣住的方法就是假扣押、假處分。

    所以,宣告假執行的時間點是債權人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但還未完全勝訴,第二審上訴後可能還會有變化!所謂「假」是「暫時」的意思,並不是「真假」的假,換言之,假執行是勝訴確定前,就讓勝訴方先做執行的意思。至於假執行的程序,強制執行法並沒有作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跟一般執行程序一樣,可以拍賣對方名下財產、扣對方薪水受償,所以有人說「假執行」其實就是「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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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判決還未確定就先去執行,萬一勝訴後來變成敗訴了,怎麼辦?法官通常會在判決主文內要求原告先提供擔保,金額通常是勝訴金額的三分之一,才可以先去聲請假執行,這筆擔保金是避免一審敗訴方在一審勝訴方強制執行後,日後逆轉勝,因財產遭到拍賣、薪水遭到取走清償,受到損害而求償無門,所以要求聲請假執行一方先把擔保金提存到法院,倘若假執行後,聲請假執行的一方敗訴確定,則一開始的假執行若算是侵害到他方的權利,這筆擔保金要擔保賠償。同樣的,如果原告提供擔保後,被告也不想被假執行,被告也可以提供反擔保,讓自己不要被假執行,實務上一般要求被告提供的反擔保會是全額,這是因為原告已經一審勝訴,現階段初步至少已經獲得法院認同,要求被告提供「足額」之反擔保,才有擔保不會脫產之效果(因為是足額現金,其他財產也就沒有脫產的問題了)。只是在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情形,例如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算勞工沒有聲請,法院也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且勞工不用預供擔保金,雖然雇主仍然可以提存判決金額的全額來停止執行,如果後來的判決結果是雇主逆轉勝,就會發生雇主求償無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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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什麼情形,不可以聲請假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所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表示「關於命債務人為專利移轉登記之請求,係命債務人應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債務,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無待於執行,更無於判決確定前為假執行之餘地。」因此,有關於移轉登記請求等意思表示,均不得聲請假執行。


    由於「假執行」是「暫時執行」,縱然原告有提供擔保,萬一後來判決結果發生變化,有時很難收拾。因此,實務上對於假執行的聲請通常是能拖就拖,拖到判決確定後再處理,但要判決確定有時要好多年,這就要看執行司法事務官扛得住或扛不得住債權人以及辦案期限的壓力。因此,對於其他財產權的執行,例如扣薪、收領銀行存款等,會「真的執行」。對於不動產的執行,拍定後就拿不回來,對於拆屋還地的執行,房子拆掉就不見了,會有些忌諱,這時的假執行就會是「不真的執行」。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