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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若出現6症狀 就要打119或自行送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因應國內出現首例確診COVID-19兒童死亡個案,昨天邀集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召開會議,訂定COVID-19兒童確診病例居家照護警訊表徵與緊急送醫條件。
    兒童若發生發燒超過48小時、高燒超過39度合併發冷/冒冷汗,退燒後持續活動力不佳,退燒後持續呼吸急促/喘或胸悶胸痛,持續性的嘔吐、頭痛或腹痛,超過12小時未進食或未解尿等狀況;就需視訊診療,必要時得安排外出就醫;若兒童出現抽搐、意識不佳、呼吸困難、胸凹現象、唇色發白發紫、血氧飽和度低於94%、肢體冰冷合併皮膚斑駁、冒冷汗時就撥119或緊急時由同住親友送醫。278528845_357655596403709_84251826607914369_n.jpeg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278730707_357668683069067_6337485036659983680_n.jpeg
    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如具75歲以上、須血液透析或懷孕36週以上任一條件,收治於醫院;為70-74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65-69歲且獨居者,或懷孕35週以內者,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為69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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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症狀/輕症之兒童,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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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等例外情形,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至於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調整居家照護同住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家用快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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