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實施「負數投票制」的必要?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保障「主權在民」的基本權利。選舉、罷免是對「人」,創制、複決是對「事」。可是為什麼選舉時只能投贊成票或是廢票,而在行使罷免、創制、複決權時就可以投贊成票或是反對票?

       目前的選舉制度只能投贊成票或廢票,前者是將「自己的一票」投給「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選擇後者的原因很多,有很大部分是內心沒有支持任何一位候選人,而不支持任何一個候選人的原因也有很多,但有很大的原因是認為候選人太爛,可是選民如果可以投反對票淘汰爛蘋果,可以選擇用「自己的一票」來讓那位自己特別討厭的候選人「扣一票」,也就可以不用含淚投票,這叫作「負數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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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主國家裡,人民擁有參政權,參政權要透過選舉制度來取得,也就是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實踐的經驗顯示,人民對於選舉權的行使並不熱衷,原因大多出在對於政治的冷漠,結果反而促使被選舉權被不當的行使。贊成「負數投票制」者認為,可提供選民反對的意見,投票率一定會增加,有提高選民參與政治的效果,並且可以讓勝選者看見反對票,不再傲慢說「我有大多數民意支持」。此外,多數選民都是理性的,不贊成偏激言論,「負數投票制」也會讓偏激言論減少,偏激份子較難當選,且反對票很難被收買,「負數投票制」也有降低賄選的功效!反對「負數投票制」者認為,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將使平庸者漁翁得利,例如:A、B、C三候選人,各有5萬、4萬與2萬的支持者。若A的支持者有2萬人投負數票反對B,B的支持者有2萬人反對A,C因為非競爭兩強而無人投反對票。最終結果A只得1萬票(5-2-2)票,B只得0票(4-2-2),C卻得2萬票,原來最不獲支持的C竟能當選,完全背離的民主多數決的初衷。

       臺灣社會曾在2015年成立「負數票協會(Negative Vote Association)」。2018年3月8日前行政院長陳冲領銜「負選票公投」提案,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但遭中選會認為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主文及理由書內容僅可以「文字」為之,理由書有關圖案部份,應予補正。另外,公民投票案應於憲法架構下為之,惟目前憲法規定的選舉均屬相對多數制,要求提案人陳冲應對該公投案可適用的選舉類型為何,應予釐清補正。再者,候選人的淨贊成票若是負值時,其立法原則為何,應予補正等決議駁回(107年5月28日中選法字第1073550355號),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中選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投提案的主文、理由書應以文字為限,認公投提案出現圖示,不符規定」、「採負數票制不能排除候選人全體都是淨負數的選舉結果,尚無補救措施」,中選會要求其限制補正符合規定,改判陳冲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476 號判決)。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權,但就選舉方式,包括是不是採行「相對多數制」?憲法並未明文。所以,以「負數投票制」不符憲法架構為由否准列入公民投票提案,理由似乎過於牽強!

       世界各國較常採用的投票方法,有:1.最高票當選(First Past the Post, FPTP),即所有候選人中票數最高者當選;2.排序投票(Ranked Voting),即依據自己的喜好將候選人排名。計票方式是:第一輪投票中,如果有候選人獲得過半的「第一偏好」則當選,如果沒有,在剔除得票數最低的候選人後進行第二輪投票,選出當選者;3.同意投票(Approval Voting),即勾選所有喜歡的候選人。採行最高票當選只是讓人民在爛蘋果中選一個比較不爛的,不是民意的完全表現,而且基於「西瓜偎大邊」的心態,小黨候選人政見與大黨候選人雷同的話,小黨的生存空間會被完全扼殺。投票方式既是實現「主權在民」最重要的方法,現行投票方式採取一次投票「最高票當選」,是否適當,並非無疑!權責機關應當多多察納雅言,適度修改現行投票方式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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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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