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臺灣仲裁週-仲裁判斷公開原則與展望花蓮仲裁制度之推動研討會
國立東華大學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律師公會2025年11月4日於本校人文社會科學學院一館第三講堂,聯合舉辦2025臺灣仲裁週「仲裁判斷公開原則與花蓮仲裁制度之推動」專題研討會。由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傲予莫那Awi·Mona院長主持,邀請徐輝明校長開幕致詞,研討會聚焦仲裁制度在臺灣的定位、國際制度透明化趨勢,以及花蓮推動在地仲裁的可行性與挑戰。活動邀請法律實務界與學界代表,共同思考仲裁能否作為法院以外、兼具效率與專業性的紛爭解決途徑,終場則由法律學系石世豪教授綜合座談參與交流。

研討會先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林桓秘書長回顧仲裁制度源自當事人合意,乃以私法自治方式處理紛爭,並具專業性、保密性、程序彈性及可預期成本等特徵,提供訴訟外專業、高效、保密的替代方案。

針對「仲裁是否應公開」議題,東華法律學系莊錦秀主任指出,臺灣仲裁法仍以不公開為原則,而國際仲裁已逐步採取透明化制度,以提升制度信任度與可近性,此比較亦可成為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華嚴法律事務所賴淳良主持律師指出,仲裁制度的核心在於當事人對第三方裁決者的信賴,也正是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的具體體現。仲裁結果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而仲裁協議同時具有私法契約與訴訟契約的雙重性質。凡屬當事人得自行處分的權利事項,都可交由仲裁解決,展現出制度上的自主性與高度彈性。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許正次主持律師提到,若臺灣律師公會得以受理仲裁案件,等同於為全臺「增加16個民事法庭」之紛爭處理量,能有效分擔法院案件逐年攀升所造成的人力負荷。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同具執行名義,並可於必要時聲請強制執行。
在制度類型上,研討會談及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差異。機構仲裁具有程序固定與行政支援等優勢,但設立需符合法定條件,實務上不易成立。相較之下,非機構仲裁程序彈性高、成本較低,能落實「當事人為程序主人」原則,尤其適用於小額或專業領域案件。對於外界關於「非機構仲裁是否具執行效力」的疑慮,會中說明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236號裁定已確認其效力地位,與機構仲裁並無差別。

研討會也關注仲裁制度在花蓮在地發展可能性。臺灣平鼎法律事務所李文平主持律師指出,花蓮具備地緣特色與多元社會結構,在推動仲裁制度時需同時考量程序通知方式、仲裁人才培育、民眾對制度的認識,以及原住民族法文化的連結等面向,以建立更貼近地方需求的制度設計。

會中提出多項仲裁制度未來的可行發展方向,例如建置仲裁人名冊與專業培訓機制、完善判斷書審查流程、提升法院與仲裁間資訊協作、推動在地化仲裁教育與語言支持服務等;同時,建議透過律師公會與仲裁協會合作模式,使制度推動更具彈性與資源共享效益。仲裁制度不僅是一種替代性的爭端解決途徑,也涉及制度運作的信任基礎、專業資源的配置及與在地法律文化的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