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採果歡樂一日遊

NT$1,288

  •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 餐食
  • 採果體驗
  • 豪華遊覽車
  • 200萬意外險
  • 10萬醫療旅行責任險
貨號: 110-S-01 分類: , , 標籤:

描述

一日遊系列

時間 活動內容 地點
09:00 集合出發(早餐自理) 花蓮後火車站
09:50 休息 光復糖廠
11:00-12:10 體驗採果樂趣 樺勝美果園
12:10-13:10 午餐 樺勝美果園
14:10-15:10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
16:10-16:40 阿美麻糬 阿美麻糬
17:00 回程 花蓮火車站

*每梯次限定20人以上成團(含20人)

費用包含

  • 豪華遊覽車

  • 採果體驗

  • 午餐

  • 10萬醫療旅行責任險

  • 200萬意外險

行前事項

  • 本行程每車需滿20人以上即可成行。(將於出發日前二天給予行前說明資料)

  • 若小孩2歲以下均為【嬰兒價】,不佔車位,僅含保險及作業費用(NT$200)。

  • 遊覽車為密閉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以免影響遊客安全,謝謝合作。

  •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報名時登記的手機請開機,以免領隊聯絡不到客人,無法上車。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本行程所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遇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敬請自備防寒衣物及雨具,個人慣用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 行程出發前二日另行傳真或電話通知相關注意事項。

  • 此報名表經本公司客服人員於確認欄內簽名始可生效並視同雙方簽署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歡迎先向客服人員索取契約書內容,正本於出發當日簽定。

  • 若已出發之行程,若因天候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使行程無法按原安排之遊覽計劃、交通、食宿等項目時,為顧及旅客之安全與利益著想,應由旅客負擔差額費用。

  • 如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意外情事、當以安全為先協調他項備案行程。
    如遇天候不良導致行程延誤,因而產生之額外消費,需由旅客自行負擔,本公司當協助義務。
    如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
  • 旅行社保有更改景點之權利

  • 本行程所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遇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詳細取消規訂請參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額外資訊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參團須知與相關提醒
*請詳列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以利保險作業。另素食者請事前告知。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團費繳交期限:以客服人員回覆為準。
*此行程為特製出團;所使用車型車款將依照當日出發報名人數調整。
*旅客之個人資料僅供作果果旅行社報名使用。
*此團型為團體自由行,不派領隊,方便遊玩。

特殊需求及溫馨叮嚀
1.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敬請見諒。
2.旅客行程時間去程及回程請準時,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狀況而訂。
3.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請見諒。
4.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5.嬰兒定義:限制為2歲以下。《僅含保險費用》
6.素食/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
7.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旅遊費用不予退還。
8.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

其他相關資訊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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